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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自编教材建设管理办法
2014-06-19 21:38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自编教材的管理,鼓励和支持广大教师编写出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促进教学成果的转化,推动我校教材建设和教材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我校教材建设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教育教材编写与选用管理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教材建设的若干意见》及《牡丹江师范学院教材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建设方针和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服务人才培养为目标,以提高教材质量为核心,以改革教材建设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实施精品教材战略,为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发挥更大作用。

二、建设任务和基本要求

1.要根据学校特色,促进教材建设与人才培养相结合,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科研工作、教学方式方法改革和教学辅助资源建设相结合,形成良性互动,建设高质量教材。

2.编写符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的优秀教材,鼓励对优秀教材不断修订完善,将学科、行业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成果写入教材。

3.鼓励编写能及时反映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改革最新成果的教材,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为依据,注重教材内容在传授知识的同时,传授获取知识和创造知识的方法。

4.鼓励编写适应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的特色教材。

三、自编教材的认定

由我校教师担任主编,由正规出版社正式出版,由教务处负责出版、发行的用于教学的教材。

四、自编教材的编写条件

1.每门课程原则上只选用一种教材,有国家统编教材的课程一般不得使用自编教材,要优先选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家及省部级获奖教材、国家规划教材,禁止低水平重复教材和质量低劣的教材。

2积极推进学校与行业合作编写实践教材;鼓励编写、出版不同载体和不同形式的教材,包括纸质教材和数字化教材,授课型教材和辅助型教材;鼓励开发中外文双语教材等。

3.编写教材要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确保教材具有较强的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适应性和先进性。内容精炼,主次分明,详略得当,文字规范、简炼,语言流畅,图表与正文密切配合。必须按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以授课时数折算的总字数编写(一般每学时按3500-4000字计),避免字数过多超过计划。

4.主编教师一般应为副教授(含副教授)以上职称,系统讲授本门课程两轮以上,鼓励有较丰富教学经验和较高学术造诣的教师参加教材编写,鼓励教学名师、优秀学科带头人参加教材编写。

五、自编教材的管理程序

1.自编教材建设的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实行教材立项、阶段检查、目标审核制,加强自编教材质量监督。

2各学院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制订自编教材的规划,填报《牡丹江师范学院规划教材立项申请表》,申报者同时提交教案(书稿)详细编写体例、部分章节内容或详细教案文本。

3.实行校、院两级审批制度,由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出版的自编教材的学术水平、先进性进行初评后,教务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自编教材立项进行论证。

4.书稿撰写完毕后,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自编教材审稿意见表》,教务处组织专家对书稿进行审稿,并给出是否适合出版的意见。

5. 凡是列入学校规划建设的教材,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学院推荐,教务处审核,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方可选用,每年3月份提交申请。

六、自编教材建设基金及奖励

1.学校成立自编教材建设基金,基金主要来源于学校投入、出售教材的收入和其他专项经费(如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配套经费)

2.学校的自编教材建设基金主要资助我校教师担任主编的列入校级、省部级或国家级规划选题的教材;获奖教材的奖励;教材建设与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3.获省级以上优秀教材奖的,根据学校当年预算情况给予对应的配套奖励。获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的奖励10,000元;获学校优秀教材二等奖的奖励5,000元;获学校优秀教材三等奖的奖励2,000元。

七、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教材的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对书稿的质量负责。

2.凡获得我校出版资助的教材在出版时,须在显著位置上标注“牡丹江师范学院规划教材”字样。省级以上规划教材因特殊规定不能标注的,应在序言、后记等内容中明确说明。

3.为保证自编教材质量,未经教务处审批的教材不得进入课堂,严禁各学院及教师以任何理由直接向学生出售、包销教材,一经查实,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4.对已正式出版的、使用效果好的教材,特别是已获得奖励的优秀教材,要注意总结并不断创新,以保持其质量优势,并有计划地组织安排修订再版。

5.学校每两年开展一次自编教材的评奖活动,并积极推荐优秀自编教材参加省、部级评奖。优秀教材作为本科教学评奖评优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重要指标。

6.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牡丹江师范学院

                  二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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