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竞赛是指各学科专业组织的课外教师、学生竞赛活动,是提高教学质量,推动教学实践效果,培养教师、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为鼓励我校师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加强对学科竞赛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的意义
全面落实教育部“质量工程项目”,以学科竞赛的方式,推动本科教学质量的提高,推动我校实践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全面提高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我校教师指导学生实践能力,增强全校师生学科竞赛意识,提高学科竞赛能力。
二、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副校长为副组长,由教务处与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申报:各二级学院应于每学期期初,将准备参加的学科竞赛的申请表(可到教务处实践科网站下载)报送教务处实践科,由教务处审核备案后,统一报主管校长审批。
(三)获奖管理:学科竞赛结束后,参赛人员撰写参加学科竞赛的书面总结,并将获奖原件在教务处登记,学校存档,个人获奖证书原件归个人保管,复印件交教务处作为成果奖励的依据。
三、奖励范围
(一)学科竞赛奖励范围:包括国际性、国家级和省级三个层次;奖励对象为教师、学生、学生指导教师。
(二)国际性竞赛是指国际性组织主办的单项或多项学科竞赛活动。
(三)国家级竞赛是指由教育部等国家级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具体以附件1中所列竞赛为准。
(四)省级竞赛指省教育厅等省级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
(五)学术团体单独主办的各类竞赛,按照低一层次进行奖励。
(六)国内外高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网络答题类、购买刊物邮寄答案参赛类竞赛,学校不予奖励。
四、奖励原则
(一)学科竞赛奖励级别由教务处组织学科专家认定,如遇认定不清的奖励项目,另行议定。
(二)奖金发放,对同时获得同学科的多个级别奖励的项目,按照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叠发放。
(三)对参加学科竞赛的教师或指导教师,学校根据集训计划给予一定的补助;参加学科竞赛的学生将根据获奖情况给予相应的创新学分。
(四)体育获奖项目,国家级奖励在三等奖的基础上依次递减500元;省级奖励在三等奖的基础上依次递减100元,奖励至第八名。
(五)教师或学生的学科竞赛获奖如在实践学期成果评审等活动中获得奖励,将不纳入本奖励办法奖励范畴。
五、奖励标准
(一)奖励以项目为单位,分为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标准参照附件2。
(二)获奖学生将获得奖金金额的50%,其余50%用于奖励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