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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教学成果评审与奖励办法
2014-06-19 21:40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教学成果评审与奖励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而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及其相关的教材,改进教学方法和教育技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第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级。

教学成果须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符合省教育厅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文件精神,从上一年度评奖以来未申报教学成果奖并且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达到以下标准的成果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重大突破,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的人才培养效益,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有较大突破,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应从正式实施(包括正式试行)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截止时间为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时间。

第五条  教学成果奖申报条件:

(一)在我校从事本科、研究生教学的专任教师、教学管理干部和正式聘任的兼职教师;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遵守教学纪律,无任何教学事故;

(三)经过2年及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项目;

(四)主持校级省级教学改革项目并取得成果的,或在教学实践中获得突出成果的项目;

(五)成果主要完成人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每个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同等条件下,主持国家或省各类教学改革项目结项的可优先考虑。

 第六条 学校设立校级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研究生学院。

第七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教学的副校长和分管研究生教学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成员组成。其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

(二)研究决定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四)确定推荐省级教学成果奖名单。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其职责是:

(一)差额确定一等奖、二等奖项目,并提交领导小组。

(二)对评审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完善教学成果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四)审定评审办法。

第九条  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二)核查推荐单位申报的《校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等推荐材料;对推荐材料中存在的疑点问题,要求推荐单位做出说明;提出对推荐材料的书面核查意见。

(三)拟定评审办法。

(四)领导小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分为初评、复评和终评三个阶段。初评由二级学院进行,采取打分排序的方式,确定初评名单。复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对初评结果打分,差额确定一等奖、二等奖项目,提交领导小组。终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项目。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的评审结果,在全校公示,评审通过之日起7日内公示。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推荐项目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办公室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电话;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电话。办公室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申报须提交《校教学成果奖推荐书》、主要教学改革成果和反映该成果的总结(各一式三份);对成果进行鉴定的,并提交《校教学成果奖鉴定书》(一式三份);相关的佐证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主要包括:论文、著作或教材的封皮、目录及主要章节、实践过程材料、获奖证书等),佐证材料复印件需装订成册。教学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一式两本或两套)。如需提交反映成果的视频光盘一式两份和有关材料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 对获奖成果,授予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校级一等奖每项奖金2500元,二等奖每项奖金1500元,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每项奖金5000元、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每项奖金3000元,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每项奖金10万元、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每项奖金6万元、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每项奖金3万元。

第十五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第一完成人负责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六条 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已经获得过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在内容相同而没有特别创新的情况下不得再次申报,否则,一经核实,取消该项目本次评审资格;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教务处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学校领导小组批准撤消奖励,收回证书、奖金,并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学校教学成果奖励管理办法废止,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牡丹江师范学院

                                               二一三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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