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践活动对于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协作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大学生个性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规范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强化教学过程监控,正确引导大学生实践活动,保证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的质量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一、实践活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顶岗实习、学校批准的重大社会活动且占用学生课时1/3以上的实践活动。其他实践活动的学业成绩考核按相关制度执行。
二、实践活动学业成绩考核办法
(一)学生参加的各类实践活动原则上应利用课外时间进行,不能影响正常教学。
(二)如确系学校批准的重要活动,学生训练或参加活动时间与上课冲突,参加活动学生和承办单位同意并申请加分,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其在授课程予以适当加分。
(三)加分办法:
1.当学期所修课程因参加活动训练缺席阶段的平时分按满分记。(注:如某课程平时分为40分,因参加活动缺席一半,则该生课程的平时成绩为20分加上出勤阶段的平时分)同时按活动时间的长短加5-15分。
2.如学生因参加活动不能正常出勤的课程与活动内容相同或相近,如顶岗实习学生的教师教育类课程可以申请免试,按80分记。其它课程一般不予免试。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应参加缓考。
3.对获奖学生,根据获奖级别在上述加分的基础上按下列标准予以加分,同一学生多次获奖只加最高分,单科成绩以90分为上限。
具体加分办法如下:
体育竞赛奖励加分一览表
等级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家(或国际)级 |
20 |
16 |
12 |
10 |
省 级 |
10 |
8 |
6 |
4 |
竞赛项目若以名次评出,则第一名按一等奖加分,第二、三名按二等奖加分,第四、五名按三等奖加分,第六、七、八名按优秀奖加分。
三、组织与管理
(一)凡申请加分的实践活动,应在活动前履行加分审批手续,报教务处实践科备案。
(二)活动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将活动总结、获奖名单和获奖证书原件、比赛规程、平时加分明细及时报教务处,由实践科认定获奖等级后,由考务中心确认加分。
(三)申请加分学生名单与最后活动总结时加分学生名单必须一致,如中途有变更应及时报教务处,对没有及时上报变更信息的,加分一律以申请名单为准。
(四)各学院要做好参加活动学生的考试管理和正常上课期间的出勤管理。使参加活动对学生正常学习的影响程度降到最小程度。
(五)如在工作中出现疏漏造成不良影响,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