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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课程考核规定
2016-12-19 22:41  

六、成绩评定与管理

(一)考查课程、毕业论文(设计)、教育(专业)实习、军事训练和其他实践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记录成绩,其他所有考试的课程均实行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二)总成绩实行结构记分制的,由平时成绩(考核内容包括课堂表现、讨论、测验、作业、论文、出勤、实验报告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30%,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70%。平时成绩考核内容不得少于3项。

(三)平时成绩的评分标准需在期末考试前报教务处备案,考后上报视为无效,教务处只认定卷面成绩。

(四)平时成绩的评定要有科学的标准,要根据课程的性质及教学进度安排作业、平时测验和阶段性小论文,各部分在平时成绩中所占的分值比例要有明确的标准,并以此作为给分的依据。

(五)同一门课程,多名教师上平行课,要研究制定统一的平时成绩给分标准,以利于考核评价的公平、公正。

(六)无区分性、无标准的平时成绩视为无效,教务处只认定卷面成绩。

(七)实行全过程考核的课程,各项考核内容所占比例由授课教师设计,开课单位审核其科学性、合理性后报教务处备案。

七、缓考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在该门课程期末考试前办理缓考手续,并参加下学期期初的缓考考试:

1.因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

2.因事已被准假离校不能按时参加期末考试的;

3.因考试时间冲突,不能参加正常期末考试的;

4.其他不可抗力原因,无法正常完成期末考试的。

八、重修

必修课参加正常考试、缓考考试成绩60分以下的学生需进行重修,重修方式:

(一)跟班重修。重修学生在开学后两个教学周内进行选课,在与其它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的情况下,参加该门课程教学班进行重修;

(二)单开班重修。同一课程跟班重修的人数在30人以上的,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学生单开班重修。

(三)自学重修。因上课时间冲突等原因不能选择跟班重修,可以通过自学形式完成重修。

重修学生考试随期末考试同时进行,跟班重修和单开班重修可计入平时成绩,自学重修考试学生不计平时成绩,总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

参加重修的学生,应在开学后两个教学周内办理重修手续。

九、免修

课程免修有两种情况:

(一)免修不免试:

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成绩突出者,可以申请免修相关课程,但需参加免修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需要重修该门课程。

(二)免修免试:

通过大学外语四级考试的,可以免修免考大学外语课程。

原则上思想教育类课程、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军事训练和公共体育课程不得免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退役士兵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

十、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考点、考场和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不服从监考教师的安排或在考场内与监考教师发生争执的;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9.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在桌面、身体、文具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

6.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的;

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9.交换试卷、答卷或草稿纸的;

10.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1.利用去洗手间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的;

12.在教师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视情节依据以上条款处理;

13.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教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14.其他作弊行为。

(三)违纪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并根据违纪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四)作弊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并根据作弊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作弊事实记入学生档案,取消该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开除学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在校期间二次以上(含二次)考试作弊的;

3.组织团伙作弊的;

4.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5.辱骂、殴打监考人员,造成严重影响的。

上述违纪事实按程序填写《违纪学生处罚单》,作为学生考试违纪的事实依据。

(六)对作弊学生其他处罚

1.学生党团员有作弊行为的,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建议党、团组织部门予以党、团籍处分;

2.学生干部有作弊行为的,经教务处认定后转学生处,由学生处作出相关处理。

(七)对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出现的考试违纪行为,依据《牡丹江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认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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