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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15-03-13 22:49  

第八条  竞赛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参赛单位将相关活动材料,包括《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科竞赛报名统计表》、《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科竞赛培训工作量统计表》、《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统计表》、竞赛总结、竞赛通知、竞赛图片、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过程材料汇编成册上报教务处。

第九条  每年四月初学校将对上一年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个人及团体予以奖励。各二级学院在四月一日前对上一年本单位获奖情况进行汇总,初审后将《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名单汇总表》及证书原件、复印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将组织专家评审,报请主管校长同意后对获奖个人及团体予以奖励。

第十条  加强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各二级学院要建立一支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指导队伍,确保学科竞赛取得好成绩。

第十一条  结合学科竞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可以将竞赛相关内容纳入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教务处将组织学科竞赛工作总结与经验交流。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实行分项管理、专款专用,由教务处根据往年参赛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当年学科竞赛的经费额度。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参赛前应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经费预算方案,报教务处审核。竞赛结束后承办单位凭借审批单按照财务相关要求进行核销,超出预算经费部分由该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竞赛所需以下费用:

1.参赛报名费。

2.宣传资料费。

3.校级学科竞赛的专家命题、评审费,按100/次核算。

4.差旅费:竞赛工作会议、指导教师外出培训、竞赛期间师生参赛等产生的差旅费。

5.伙食补贴费:参加省级以上竞技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在享受正常公出补助外,每天追加20元伙食补助。集训期间运动员、教练员每天予以20/每人伙食补助。

6.赛前培训及参赛时使用的元器件、药品、耗材及办公用品购置费。

7.外请专家培训费。竞赛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校外专家讲学费、评审费,必须提前递交专家讲学或评审工作方案,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学科竞赛期间学校原则上不支持外请专家。

8.教师指导费。指导教师赛前辅导(包括校内外学科竞赛)产生的费用按工作量核算,原则上每个指导组每项竞赛赛前辅导总计5-15学时。教师指导费从各学院第二课堂活动经费支出,每学时不超过40元,公共课学科竞赛从相应的专项经费支出,没有专项经费支持的学科竞赛需经校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9.其他费用。竞赛成果总结汇编、版面费、专利费等。

第十六条  使用竞赛经费购买的非消耗材料、设备、资料等归学校所有,承办单位应当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并报教务处备案。相关材料器材采购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奖励级别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承办单位多渠道筹措学科竞赛经费。

第十九条  使用学校经费完成的参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承办单位或校档案馆存档保管。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其相关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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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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