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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2016-12-09 20:16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士学位授予的审定机构。

第三条  严格掌握学位授予标准,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原则。对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要求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二)完成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学习要求,达到规定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并且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担负教育教学、管理及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在校学习期间,凡有以下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时作结业处理,未能按期取得毕业证书的;

(二)违反《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情节严重,且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的;

(三)累计重修的课程学分超过30学分(含30学分)。

第五条  对于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规定学分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少相应的累计重修课程学分记载:

(一)通过全国大学(专业)外语四级考试的,可取消外语类重修3学分记载;

(二)对在校期间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合格后,可取消与之相关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

(三)连续获得两次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者,可相应减少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

(四)在校期间,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者,可取消课程重修记载;

(五)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优秀者,可相应减少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

(六)在本专业内有小发明,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证书须有“牡丹江师范学院”字样);或经学校组织专家鉴定通过的学生优秀科研成果主要获得者(第一、二名);或参加国家级学科竞赛前三名(三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可减少课程重修3~6学分记载;

(七)在本专业学术期刊上独立公开发表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业论文一篇(含一篇)以上,经本专业三名教师审核认定,可减少课程重修3学分记载(所发表论文须有“牡丹江师范学院XX专业XX年级XX”字样)。

第六条  对于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如果对其错误认识深刻,并能自觉消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初审,报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后续学年内,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

(二)在经学校组织参加的重要科技文化活动或公益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得到省、市级以上(含省、市级)表彰与奖励;

(三)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并获得录取通知书;

(四)外语专业通过全国外语专业四级考试、非外语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的。

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后在规定时间内可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一)因毕业论文(设计)或实习不合格而结业,但其后一年内,补做毕业论文(设计)或实习经考核成绩合格,取得毕业证书;

(二)因重修课程累计学分超过30学分未取得学位者,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根据本人具体情况选择相应课程申请参加正常期末考试。经考试合格后,使得重修课程累计学分减少至30学分以内者。

第八条  授予的学士学位自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始即予承认。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授予有误,或发现其在校期间的表现达不到要求者,或发现有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经过复查核准后,应撤销原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学士学位资格初审汇总,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制作及颁发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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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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