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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2015-03-13 22:49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学科竞赛奖励范围包括国际性、国家级和省级三个层次;奖励对象为参赛教师、学生及学生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  国内外高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论文类获奖、各类调研评比、网络答题类、购买刊物邮寄答案等非同台类竞赛、当场公布结果的竞赛,学校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原则:

1.学科竞赛奖励级别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如遇认定不清的奖励项目,另行议定。

2.同时获得同学科的多个级别奖励的项目,按照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叠发放奖金。

3.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学生,学校根据获奖情况给予相应的创新学分,体育获奖项目按前八名加分,国家级奖加3学分,省级奖加2学分,绞级奖加1学分。

4.体育获奖项目,国家级奖励在三等奖的基础上依次递减500元;省级奖励在三等奖的基础上依次递减100元,奖励至第八名。

5.教师或学生的学科竞赛获奖如在实践学期成果评审等活动中获得奖励,不纳入本奖励办法奖励范畴。

第二十三条  奖励标准:

1.奖励以项目为单位,分为团体项目和个人项目。奖励标准如下:

获奖级别

获奖等级

标准(元/项)

团体/

个人/

国家级(A类)

一等奖(金牌)

8000

7000

二等奖(银牌)

6000

5000

三等奖(铜牌)

4000

3000

国家级(B类)

一等奖(金牌)

6000

5000

二等奖(银牌)

4000

3000

三等奖(铜牌)

3000

2000

  级(A类)

一等奖(金牌)

4000

3000

二等奖(银牌)

3000

2000

三等奖(铜牌)

2000

1000

  级(B类)

一等奖(金牌)

3000

2000

二等奖(银牌)

2000

1000

三等奖(铜牌)

1000

600

2.获奖学生将获得奖金金额的50%,其余50%用于奖励指导教师及相关人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关学科竞赛管理与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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