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部“质量工程项目”,推动我校实践教学改革和创新人才培养,以学科竞赛为载体,大力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思维和团队精神,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学科竞赛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鼓励师生积极参加各类学科竞赛,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竞赛是指由政府部门、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针对某一学科领域的学术类竞赛活动,可以分为:
1.国际性学科竞赛: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国际上具有较强影响力的行业协会组织国际性学科竞赛。
2.国家级学科竞赛(A类):由教育部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
3.国家级学科竞赛(B类):由其他国家级部门或具有权威性的国家级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组织的学科竞赛。
4.省级学科竞赛(A类):由省级政府、教育厅举办的各类竞赛。
5.省级学科竞赛(B类):由省级部门、国家各地区举办的区域性学术竞赛,以及省级以上(不含省级)学术团体单独举办的各类竞赛。
6.校级学科竞赛:学校组织的全校性学科竞赛。
第三条 学校将根据办学特色与优势、专业与学科建设特点、人才培养质量,将学科竞赛体系纳入到人才培养方案中,经教务处审定,报请主管校长同意,确定年度竞赛资助项目和经费额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按照“统一部署、学院承办、分类指导、目标管理”的原则,学科竞赛由主管校长负责,教务处统筹协调,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主管副院长为副组长的学科竞赛领导小组,将学科竞赛纳入单位日常教学工作。
第六条 学校每年组织覆盖全校的各类学科竞赛,由教务处主办,相关二级学院承办。各二级学院应结合学科专业特色,每年至少承办一次全校性的学科竞赛,每年三月中旬将竞赛活动方案及预算上交教务处,经审批后在办公网发布实施。各二级学院开展的校级学科竞赛可直接作为参加上一级学科竞赛的选拔赛,选手必须在获奖学生中产生,不另行选拔。学科竞赛结束后,活动方案、活动通知、活动图片、活动总结、活动快讯、评委名单(5人以内)、参赛学生名单及获奖学生名单(每项竞赛获奖学生控制在12人以内)及获得奖项等相关活动材料汇编成册上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条 学校鼓励各二级学院积极参加省级以上、具有影响力的各类学科竞赛。参赛前各二级学院应认真填写《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科竞赛申报表》,报送教务处实践科,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参赛。对于未经学校审批备案直接参赛的单位,学校对获奖个人及团体不予经费支持及奖励。
第八条 竞赛结果公布后一个月内参赛单位将相关活动材料,包括《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科竞赛报名统计表》、《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科竞赛培训工作量统计表》、《牡丹江师范学院学科竞赛获奖情况统计表》、竞赛总结、竞赛通知、竞赛图片、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过程材料汇编成册上报教务处。
第九条 每年四月初学校将对上一年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个人及团体予以奖励。各二级学院在四月一日前对上一年本单位获奖情况进行汇总,初审后将《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名单汇总表》及证书原件、复印件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将组织专家评审,报请主管校长同意后对获奖个人及团体予以奖励。
第十条 加强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各二级学院要建立一支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指导队伍,确保学科竞赛取得好成绩。
第十一条 结合学科竞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可以将竞赛相关内容纳入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教务处将组织学科竞赛工作总结与经验交流。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实行分项管理、专款专用,由教务处根据往年参赛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当年学科竞赛的经费额度。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参赛前应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经费预算方案,报教务处审核。竞赛结束后承办单位凭借审批单按照财务相关要求进行核销,超出预算经费部分由该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竞赛所需以下费用:
1.参赛报名费。
2.宣传资料费。
3.校级学科竞赛的专家命题费、评审费、教师指导费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实践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试行)》进行核算。
4.差旅费:竞赛工作会议、指导教师外出培训、竞赛期间师生参赛等产生的差旅费。
5.伙食补贴费:参加省级以上竞技比赛的运动员、教练员在享受正常公出补助外,每天追加20元伙食补助。集训期间运动员、教练员每天予以20元/每人伙食补助。
6.赛前培训及参赛时使用的元器件、药品、耗材及办公用品购置费。
7.外请专家培训费。竞赛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校外专家讲学费、评审费,必须提前递交专家讲学或评审工作方案,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学科竞赛期间学校原则上不支持外请专家。
8.其他费用。竞赛成果总结汇编、版面费、专利费等。
第十六条 使用竞赛经费购买的非消耗材料、设备、资料等归学校所有,承办单位应当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并报教务处备案。相关材料器材采购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手续。
第十七条 省级以上学科竞赛获奖奖励级别认定,以竞赛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承办单位多渠道筹措学科竞赛经费。
第十九条 使用学校经费完成的参赛作品其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作品由承办单位或校档案馆存档保管。若获奖作品发生专利(技术)转让,其相关费用由学校统一支付。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二十条 学科竞赛奖励范围包括国际性、国家级和省级三个层次;奖励对象为参赛教师、学生及学生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 国内外高校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活动、论文类获奖、各类调研评比、网络答题类、购买刊物邮寄答案等非同台类竞赛、当场公布结果的竞赛,学校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原则:
1.学科竞赛奖励级别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如遇认定不清的奖励项目,另行议定。
2.同时获得同学科的多个级别奖励的项目,按照最高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叠发放奖金。
3.参加学科竞赛获奖的学生,学校根据获奖情况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大学生素质拓展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给予相应的学分奖励。
4、指导学科竞赛学生获奖的指导教师奖励按照《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实践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试行)》进行核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关学科竞赛管理与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