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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师范学院本科课程考核规定
2016-12-19 22:41  

五、考试组织与管理

(一)期末考试分为校、院两级组织和管理

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由学校组织,开课单位负责组织命题,考试日程安排由教务处负责。

公共基础课程之外的其他课程考试均由开课单位在学期考试周组织(包括组织命题和考试日程安排),日程安排报教务处审查通过后,由开课单位组织考试。教务处对考试的组织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监考职责

1.监考是教师的本职工作,教师不得以任何个人理由推脱监考工作。因公、病、孕等原因不能监考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二级学院审批并协调安排本单位其他监考教师。

2.每个考场中设有主监考1名、辅监考1-3名,主监考负责领取试卷。主、辅监考共同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

3.监考教师应提前15分钟到考场,做好考前考场安排工作,组织考生按座位号隔位就座。

4.开考前,监考教师宣读考场规则,引导考生将书包、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非考试必备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核对考生的身份证与考生本人是否相符,并指导考生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字。

5.监考教师开考前5分钟向考生展示试卷密封完好,并当众启封,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后再发试卷。发卷后提醒考生查看试卷是否齐全,检查试卷有无破损、漏印、重印等情况,如一切正常,则要求考生答题前先写上学号、姓名、班级、学院,开考指令发出后宣布考试开始。

6.认真检查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无理拒绝接受监考教师安排的考生,以违反考场纪律论处,令其退出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终止其答卷,收回试卷和作弊证物,令其签字确认后退出考场。

7.监考教师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需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8.监考教师要严格遵守监考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离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抄题、做题、检查、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等。

9.监考教师要按时收发试卷,考试结束后,当场清点试卷,避免漏收或考生携带试卷离开考场的现象,封装试卷时,要完整填写试卷封皮上各项内容,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主、辅监考教师共同将试卷送到收卷室验收无误签字后方可离开。

10.监考教师应自觉遵守学校临时发布的其他监考要求。

(三)考生守则

1.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考场纪律。

2.学生进入考场后听从监考教师安排就坐,迟到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方可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入考场,按缺考处理,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

3.考试之前,学生须将本人身份证放在桌角,以备监考教师检查。

4.学生必须将所携带的书包、课本、笔记本、字典及其他参考资料,按监考教师指定地点集中存放(开卷考试允许携带的指定书籍除外),若私自留存,视同违纪。不准将手机等通讯设备以及带有存储功能的设备带入考场,否则视为违纪。

5.考生自备考试允许使用的计算器、电子词典、工具书等。

6.考生只能使用监考教师提供的专用试卷纸、答题纸、草稿纸、使用自备纸张答题按违纪处理。

7.考试过程中,考生如有违纪、作弊行为,一经发现,作弊者与协同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卷缺页、试题漏印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凡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教师询问。

9.考生在交卷前原则上不允许离开考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并由一名监考教师陪同离开考场。

10.考试结束时,学生应按监考教师要求交卷,然后自觉离开考场,不准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四)考试期间,成立校、院二级巡考组。巡考职责包括检查监考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及考场纪律;协助监考人员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事件;对违反考场规则的事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填写《考场巡视记录单》报教务处。

(五)个别专业、课程因教学进程安排需要提前考试的,由开课单位在考试前2周向教务处提交考试申请,教务处批准备案后由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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